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全市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持证排污、违反相关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联系方式见下图。